我個人認為,社會企業是一種新的型態,而非全然的必得落在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光譜上,其出現的的原因在於現況下非營利組織與營利型公司都有各自的缺陷,從非營利組織的角度出發,其負有承擔社會公益的責任,同時組織大部分的資金來自外部資源,舉凡政府補助、個人與基金會的捐贈,此特徵使得組織的金錢流來源十分不穩定,往往一個景氣變動就會導致收入遽減,從而使得組織不得不停止某些專項活動。另一方面,在營利型企業不需要承擔社會公益的情況下,一切都從利益最大化出發,而其商業活動所產生之外部性問題並無法再現下的法規中內化,除非其自願,否則要社會承擔。這樣的趨勢漸漸的被社會所批判,故必須要有一新的因應之道。
綜上所述之趨勢,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皆有其缺陷,因此誕生出一個新型態的組織,叫做社會企業,一方面於法規層面可以做相對自由的資金運用,一方面強調解決社會問題以兼顧公益責任,一方面因應全球環境趨勢,強調環境友善之概念。在上述三個趨勢的導引下,新型態的企業「社會企業」因然而生。
有人會說,特別釐清「社會企業」是光譜的中間或是新型態的企業有何差異,我認為有以下兩點
一、如果是前者,或可從現下的法規進行改善,如美國低利潤責任公司的和福利型公司,台灣的話則是近期正在修法的公益公司法。但如果是後者,則應設有專法去進行相關的解釋。如英國CIC法案。
二、承接上述,後者設立專法的方式似乎消耗更多的社會資本,但我想強調的點在於,兩者立法或修法的初衷是截然不同的角度,一個是將現有的制度作某種程度上的調整以適應,比如說美國福利公司不強調公益優於私利,而是讓決策者有更多的彈性空間,可是後者則是致力於創造一個完全給新興社會企業創新家的培力空間,讓有志從事該領域的後進可以享有更多的資源與人力,當然還有法規層面上的保障。簡言之,我傾向後者的定義在於希望政府能將社會企業視為一個新興「產業」或「領域」,進而呼籲政府創造一個對社會企業友善的創業環境。
所以到底何謂社會企業?一般定義中,社會企業有三大面向。其成立之初是為了改善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發展公益目的,故具有高度的社會性;又因企業本身是以販賣服務或產品等自給自足方式來維持組織的營運,而有經濟性特質;再加上組織強調需持續尋求創新,故創新精神也可視為是社會企業的特徵要素之一。因此,社會企業至少具有社會性、經濟性與創新精神等三項特質。
在休士頓研習的過程中,教授Ulysis提出另外一種參照面向,於他而言,社會企業應符合3P原則,分別是
1.Profit經濟
商業模式創造一定份額之盈餘,方能再投入生產以維持組織穩定運作
2.People社會
組織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擁有社會影響力,足以改變社會的想法,並促其化為行動
3.Planet環境
在生產、運輸、銷售的過程中,選擇對環境友善之方式,已達到永續之核心目標
在瞭解社會企業的初發概念後,我們從資金流來源的角度切入,其又可分為三種
1。政府購買服務模式
帶有非營利組織經營色彩,組織所生產之服務或產品,仍由政府進行收購,或者與政府訂定契約,運用政府的專款資金,提供社會服務。
2。企業以及基金會贊助模式
以美國為例,許多大型企業透過提供資金給社會企業的方式,作為CSR的參照指標,同時近年來,社企領域中的創投公司也逐漸發展
3。企業自身商業以及增值業務
透過一完整且可行的成功商業模式,組織逐漸擺脫對於「外部」資源的依賴,可以從自身的商品與服務等「內部」資源維持組織運作
於我而言,從狹義的社會企業角度來說,嚴謹的社會企業應當指涉的為第三種,也就是「盡可能的」透過自身的「商業模式」維持自身的「穩定」和「獨立」運作。
最後,我們來談談企業社會責任與社會企業兩者之釐清
CSR概念泛指企業對於社會責任的體現,在考慮傳統企業有關利潤與市場的策略外,亦考慮到其商業活動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或環境影響,進而對社會環境等相關影響做合適的商業策略。根據UK Social Enterprise 網站上的資料,社會企業和CSR概念的出發點即不相同,前者是以解決社會問題作為組織成立的核心宗旨,後者則是致力於降低其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外部影響。
結論:
台灣對於社會企業的概念尚屬探索階段,網路上不難發現各種討論的呼聲,現下最大的癥結點在於對於其定義並無一明確之共識,舉凡社會企業的法律地位,相關的志工制度、稅制、利益分配機制等都仍待商議。陷入膠著之際,亦有不少人認為,與其急於定義社會企業或討論法律規範,不如將社會企業視為一種精神,重視環境、貿易公平、社會影響力便是其主要特徵。孰是孰非恐怕難以輕易定奪。於我而言,我認為討論本身就是一件有意義的事,至少在國內相關社會企業萌芽之際,如社企流、綠藤生機、若水、城市隱者等,使得社會上越來越多人重視相關之理念以及論述,而我認為這種多樣貌的社會企業型態,更能給國人不同的刺激以及對其之未來想像。然相關之法規層面訂定依舊是必要的,畢竟其牽涉整個領域的運作形態以及國人對於社會企業之期待與基本想像,簡言之,綜上所述,現下台灣社會企業的型態富有多種樣貌,且社會對於其定義也並無明確共識,是故可以參照美國福利公司的設計,提供組織負責人更多彈性之營運空間,並在未來國民對於社會企業趨於了解之後,轉向英國設立專法之舉措,以求創造對社會企業有利的培力空間。
單純覺得這張拍得不錯,所以就放上來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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